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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诚信:信用、品牌、广告政策法规摘编

2020-04-08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2020年5月11日):“培育具有全球话语权的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3月30日):“推动信用信息深度开发利用。”


  国务院(国办发〔2016〕44号):“推动建立全球统一的品牌评价体系,增强我国在品牌评价中的国际话语权。”


  国务院(国办发〔2019〕35号):“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标技〔2019〕88号):“支持第三方机构基于公开数据发布企业标准排行榜。”


  中国网3月11日讯(记者 李高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上强调:在政府的榜单上只有“黑榜”,没有“红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锐言